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8时8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粤FPR****号小车由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往曲江区枫湾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曲江区枫湾镇大竹山公交车站路段时,碰撞到由北往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甲,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由路人报警,曾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负事故主要作用,陈某甲仁某某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粤FN2****行车记录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某某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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