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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80********,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高密市**街道**村**号,现住高密市**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28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解家屯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大街路口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二轮车顺行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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