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07时1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陕A****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雁引路与韦鸣路十字北口引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引桥中央时,将同方向右侧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碰撞,造成驾驶人陈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拘留证、拘留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一年又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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