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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办事处,住**办事处**村二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鄂**号小轿车从城区摩尔城沿朝圣路自西向东行驶。19时25分许,行驶至朝圣门中段**号门前路段时,与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董某某相撞,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董某某的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鄂**号小轿车前部右侧与行人发生接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董某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曾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曾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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