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石首市**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D****T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湖北省监利市黄歇口镇出发,前往湖北省石首市。同日17时30分许,曾某某驾驶该车沿351国道行驶至监利市汪桥镇金熊村三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所驾车辆左侧将行人陈某某撞倒在地,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电话报警,曾某某在现场被传唤到案。经法医分析,死者陈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符合由东向西行驶的鄂D****T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前部左侧与其前方行人发生接触。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人民币3.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机动车实物及照片;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甲、何某乙、龚某某的证言;4.监利市公安局[2020]法鉴字第93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鉴字第16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阳武
检察官助理:周哲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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