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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琼A2****号轻型箱式货车(载李某某、邓某甲),自海口市方向往三亚市方向行驶,途经海南环岛高速公路175KM+380M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邓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9日死亡。陵水县交管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驾驶改装车辆上路行驶、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上路行驶、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载物超重、乘车人员未戴安全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现场等候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甲系颈脊髓高位横断损伤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综合征(脊髓、肺、心脏、循环、脑、肾、肝)死亡。

2019年11月26日,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李某某、邓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李其超

检察官助理 :周华松

2020年313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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