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4日16时左右,曾某某驾驶豫C*****面包车在新安县Y026线13KM+880M处头西尾东停在道路南侧起步向北行驶时,打方向过马路时,车横停在路北侧车道上,靳某甲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乘坐人靳某乙、王某某、武某某、赵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躲避时,三轮车侧翻后,两车相撞,造成武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新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靳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靳某乙、王某某、武某某、赵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害人赵某某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靳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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