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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杨某某驾驶皖******(皖*****)号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大广高速3143公里50米处时通行缓慢,导致后方车辆拥堵,17时56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大广高速3142公里841米处时,因注意路面动态不够,撞上前方等候通行的由韩某某驾驶的京******(京*****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粤******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张某某受伤以及粤******号小型轿车和京******(京*****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曾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林某某、张某某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案发后,曾某某在现场救助伤员,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某某、韩某某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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