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3********,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湘LT***号小型轿车从桂阳县城方向沿着桂嘉公路驶往嘉禾县城方向,22时20分许,在途径桂阳县**镇**加油站十字路口路段时,撞上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的黄某某驾驶的湘L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尾部(车中搭乘刘某乙、雷某甲、刘某甲、雷某乙四人),造成被害人刘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黄某某、刘某乙、雷某甲、雷某乙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在现场配合医务人员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积极赔偿,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经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湘南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补充协议、收条、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曾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户籍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关于请求对曾某某不予起诉报告、**有限公司产业扶贫资料;2.被害人刘某乙、黄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_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斌

检察官助理:李佩霖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