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9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2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7****号牌小型轿车沿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度假村专用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度假村专用道出期新村路北159米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同车道由被害人何某某驾驶悬挂粤A1****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自报名),造成何某某受伤、陈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曾某某指使朋友顶包并弃车逃逸,后被告人曾某某于次日22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已达轻伤二级。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的家属已支付被害人何某某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支付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赔偿款人民币120万元。被害人何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对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区志娟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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