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2001********,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荥经县**乡**村**组。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川T1****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沿国道108线由严道街道向花滩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40分许,曾某某驾车行至国道108线2446km+250m处时,将行人熊某某撞伤后逃离现场,熊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荥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熊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荥经县安靖乡民建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书证若干。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表现评定表、情况记录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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