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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9********,土家族,中专文化,昆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组,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路北向南方向慢速机动车道以约83公里时速行驶至**隧道附近路段时,曾某某未及时注意路面情况,与醉酒后骑“青桔”牌共享单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后死亡,曾某某驾驶肇事车辆从现场逃逸。

2020年3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84.50mg/100ml (乙醇/血);被害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6. 46mg /100ml (乙醇/血)。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曾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照片、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鉴定意见及告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8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30****。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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