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4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 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7时55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粤AD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广州市黄埔区东鹏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圣堂街东鹏大道西8米违反禁止标线由北往西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 4.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18****。(保证人陈某某)。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4张,随案移送。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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