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2020年4月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8时37分,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34省道从上饶镇往新丰镇方向行驶至334省道19Km+100m处,碰撞自东往西横穿道路的行人詹某某,造成被害人詹某某受伤经抢救于当晚无效死亡。肇事后曾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附近群众截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詹某某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4mg/100ml。
经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预付被害人詹某某丧葬费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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