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本市吴中区**路**苑**区** 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乡**村**组)。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8 日5 时30 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5**** 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装载有挖机的牌号为苏E**** 挂的挂车,沿本市莫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糖坊湾支路路口时向东右转弯过程中,车身右侧与苏某甲由南向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碰,致苏某甲倒地后遭车辆碾压而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苏某甲符合因严重的多发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未知发生事故并驾车离开现场,经交警电话联系后,将其所在位置告知交警,并在该处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8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急救病历、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苏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有认罪认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峻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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