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福鼎市**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闽******号中型普通客车,从福鼎市店下镇往福鼎市太姥山镇方向行驶,行经店下镇海田村387-1号门前路段时,遇前方同向由被害人叶某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悬挂闽******号牌)左转弯,曾某某在超车过程中,其驾驶的闽******客车车头与叶某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叶某乙及后座搭载的被害人王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叶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叶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王某乙因交通事故致使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精神障碍、轻度智能减退,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乙、王某乙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在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曾某某向被害人叶某乙近亲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元,并积极垫付被害人王某乙的医疗费,取得二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中型普通客车、无牌二轮摩托车各一辆。
2.曾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曾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福鼎市人民法院确认裁定书、银行转账凭条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王某甲、叶某甲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行车记录仪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5938****。
2.案卷材料贰册。
3.随案移送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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