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新市**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日10时46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鄂F****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十堰市往房县方向行驶,当行至235省道58KM+900M房县土城镇花门楼村4组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将路上行人钱某某和张某某撞倒后车侧翻,造成车受损、钱某某受伤、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曾某某逃逸。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某和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因车祸致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
另查明,曾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县公安局在逃人员登记表、曾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十堰市特警支队抓获曾某某经过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钱某某陈述;4.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某某,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当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虽自愿认罪认罚,但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设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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