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57********,汉族,小学文化,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淮海牌电驱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34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干驿镇小河村五组地段时,将同向在前行走的周某甲撞倒受伤,周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验,周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头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认定,曾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甲无责任。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甲近亲属费用共计人民币4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技术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8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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