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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车牌为赣0*****6号的拖拉机为同村村民王某某家拉材料,行驶至**村**组上坡路段时,由于路滑,导致拖拉机后溜,将被害人温某某(生于2017年**月**日)碾压,造成温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曾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温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赣0*****6号(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1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练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层,联系电话:1517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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