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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7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9时30 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鄂M*****号"大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仙桃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路段时,车右前侧碰撞前方同向李某某骑的自行车左后侧,造成李某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某驾车逃逸。当曾某某逃至**镇**三叉路口处时,摩托车失控与路口北侧花坛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李某某9月1日上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赔偿李某某家属损失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赔偿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柳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4.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玲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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