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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乡**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湘K*****小车,沿杨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临江镇杨公路175号门口路段,因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前方同向杨某甲停靠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发生碰撞,后又与路边行人杨某乙及刘某某停靠在路边停车位上的赣C*****小车、粤T*****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杨某乙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6月3日,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 6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偿赔对方1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小寒

检察官助理:付腾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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