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Z31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8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头路中国银行对面路口路段时与行人叶某平甲、叶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叶某甲、叶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曾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害人叶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与叶某甲、叶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处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6.抽血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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