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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0月09日16时许,驾驶鲁******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邑县铜枣线6公里500米路段时与卓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的欧派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卓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曾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综合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蕾

检察官助理闫晓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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