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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虹岭路与信息大道交叉路口导流线,违反交通信号灯管制,驾车在人行横道附近欲横穿机动车道,遇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粤HX****号摩托车以约45km/h的速度通过该处路口,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致双方各自倒地。程某某倒地过程中,又遇后方同方向由被注销驾驶资格的周某某驾驶的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粤Y1****号小型面包车快速通过该路口,周某某驾驶的车辆躲避不及,碰撞程某某的头部,程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弃车逃逸,曾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及说明,曾某某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调解,被告人曾某某已向被害人程某某家属赔偿;周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关尚辉

                              检察官助理 马嘉宁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1616****、1852092****(儿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散件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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