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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现住船山区**小区**栋**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23时40分许,曾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沿五彩缤纷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东旭锦江酒店外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致陈某某受伤,车受损,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8年10月21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灏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9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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