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号码430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澧县**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06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湘******号重型半挂车从澧县涔南镇崔家岗鑫海化工出发前往县城修车,由东往西经过崔家岗3组路口,与一辆由南往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常德市澧洲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和鑫海化工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1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修文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890841****);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