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10时许,驾驶粤J8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我区**镇**农场工业园**家具厂路段,在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与行人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官某某倒地受伤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官某某系因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黄某、谢某的证言;
3、有关书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民
附注: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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