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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身份证号码5221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司机,住凤冈县**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10时许,驾驶粤J8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我区**镇**农场工业园**家具厂路段,在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与行人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官某某倒地受伤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官某某系因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黄某、谢某的证言;

3、有关书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民

2020年3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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