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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6********,汉族,大学本科,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家住湖南省宁乡市****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会东县城南中餐饭店门口掉头欲往宁南县方向行驶,在会东县G353国道3166km+900m处因违反安全行驶规定,碰撞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耿某某,造成耿某某倒地被碾压死亡。案发后,曾某某立即打120救治被害人及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耿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颅脑重度损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脑脊液漏等损伤死亡;损伤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经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耿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6.监控光盘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其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莉

2020年91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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