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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2000********,汉族,在校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宿舍,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乘载着被害人廖某某,由梅江区梅州大道往华侨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梅江区梅州大道50-8号门前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撞上路边花带,造成曾某某受伤、廖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符合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2020年727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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