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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97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8月17日10 时14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川B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江油市中贯路老火车站立交桥往贯山方向,行驶至渝家观路口红绿灯处时,见前方车道有车辆等待通行,遂变道驶入左侧车道,进入路口后右转弯时,与同方向驾驶川BF****号二轮摩托按信号灯指示正常行驶的文某某相撞,致其死亡。经认定,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违章驾驶发生事故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振祥

检察官助理:李双江

2020年56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111页、光盘2张及散件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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