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吴**沿1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攸县网岭镇镇区聚福楼酒店路段时,遇行人文**由西往东横穿道路,曾某某驾驶湘******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将行人文**撞倒,造成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23日,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9月18日,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曾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投案经过、住院票据等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赐福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正副本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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