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03199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驾驶桂PX****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悬挂粤A6****号牌)从广西防城港市运输香烟前往广东省潮汕地区进行贩卖。至同日7时47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上述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黄某某由北往南行驶至珠三角环线高速内侧101公里200米(雷公山隧道内)路段(属本市增城区)时,碰撞前方同车道内徐某某驾驶的粤B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造成黄某某现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曾某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黄某某无责任。民警对上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时,在上述涉嫌交通肇事的桂PX****号小型普通客车上查获卷烟成品1923条,其中BOHEM (STRAWBERRYMOJITO)香烟955条、RAISON (SUN&MOON)香烟400条、黄鹤楼(硬黑金出口)香烟46条、云烟(紫出口)香烟522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查获的BOHEM (STRAWBERRYMOJITO)香烟、RAISON (SUN&MOON)香烟均是真品卷烟;黄鹤楼(硬黑金出口)香烟、云烟(紫出口)香烟则无法鉴别真假。经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核查,上述查获的卷烟成品合计估值人民币275527.44元。
2019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自动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香烟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7.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后逃逸;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明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缴获的卷烟(BOHEM)955条、卷烟(RAISON)400条、卷烟(黄鹤楼(硬黑金出口)84)46条、卷烟(云烟(紫出口)84)522条,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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