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暂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路**号**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黄莹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在网上认识了“老莫”(支付宝名称:**公子),“老莫”让曾某某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注册成功后,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帐户、单位结算卡、U盾、电话卡等全套材料一并邮寄给其,许诺给与曾某某每套数千元的好处费。
2019年4月,曾某某在网上购买租赁合同,办理电话卡,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南京注册了南京市**贸易有限公司,刻制了公司印章,并在招商银行办理了对公帐户,获取单位结算卡、U盾等材料。2019年7月,曾某某用同样的方法,注册了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并获取了公司对公账户、单位结算卡、U盾等材料。
2019年5月,曾某某找到卫某某(另案处理),让卫某某帮助注册公司,承诺给与好处费。后曾某某协助卫某某用卫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南京市鼓楼区注册了5家公司,2019年6月卫某某又在网上搭识了张某乙、苏某某(均另案处理),后曾某某和卫某某帮助2人各注册了4家公司。
曾某某将卫某某、张某乙、苏某某所注册的共13家公司的电话卡、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单位结算卡、U盾等全套资料拿走,并于2019年6月至8月,连同自己注册的一共16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单位结算卡、U盾、电话卡等全套材料,分批次通过快递邮寄给“老莫”指定的地址。“老莫”先后给曾某某共计38200人民币。曾某某给卫某某4900元人民币、给张某乙1000元人民币。卫某某给了张某乙800元、苏某某1000元人民币。
后上述部分公司账户因涉嫌被用于犯罪被查询、冻结。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案发、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公司注册登记材料,公司银行基本账户,涉案账户被查询、冻结情况等书证;
2.证人卫某某、张某乙、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燕群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五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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