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湖南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路**号**栋**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10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曾某某同意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挂靠湖南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以该两个公司名义承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长沙**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6个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通过时任湖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蒋某某(另案处理)的关照,获得许可支持其中标承揽工程,在项目未挂网公开招标前,蒋某某安排本公司招投标负责人龙**、蒋**、胡**等人将项目简介、投资金额、投标单位资质要求、业绩要求、建造师要求、项目挂网时间等与项目相关的招投标信息告诉被告人曾某某,让其做好各方面投标准备。

同时为顺利中标,被告人曾某某先后要求挂靠公司湖南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多家单位帮助其分别对该6个工程项目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曾某某出资向上述单位支付全部投标费用。被告人曾某某均以挂靠方式中标,承接到湖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6个工程项目,合同中标金额总共1.45亿元。具体的6个项目工程名称为:**路工程道路工程、**片保障房小区一期基坑支护工程、**老工业退出企业职工再就业基地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片保障性住房规划二十五路和规划二十七路施工工程、**路(**路-**路)道路工程第二标段、**路和**路道路工程施工工程。工程中标后,被告人曾某某支付工程款2%的管理费给挂靠公司,支付挂靠公司帮其组织的围标公司的费用为每家每次1.6万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9010102010********账户内的106.241291万元人民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冻结,其妻子张**名下长沙银行62236873108********帐号内的223万元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评标报告、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投标文件、记帐凭证、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书证或物证;2、证人蒋某某等24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且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及光盘二张;

3、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