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村**组。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8********,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崇州市**乡**组。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先后在崇州加入位于马来西亚的MBI网络理财平台,以缴纳700元至245000元不等的金额注册成为MBI会员、取得级别对应的虚拟货币(易物点),通过加入MBI理财活动即能获得高额收益作为诱饵,介绍和发展MBI理财活动会员,并形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会员的投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介绍他人加入MBI理财活动,通过组织会员喝茶、聚会、讲课、组织旅游考察等方式参与传销活动,形成层级达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达30人以上。经核实,被告人曾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43人,涉案金额1156.1万元,造成损失965.8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39人,涉案金额911.55万元,造成损失726.25万元。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相互伙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职责,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以及被发展人员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七册及诉讼文书。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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