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曾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小区等多处房屋中从事伪造、贩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2018年11月6日,在曾某某处扣押各类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11个、身份证11张、大量伪造工具、模板及部分伪造证件的半成品。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经事先约定,被告人曾某某伪造4本国家房屋产权证并以每本240元的价格在长春市**街附近出售给魏某(另案处理)。
2018年9月,经事先约定,被告人曾某某伪造28张吉林省居住证,并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在长春市绿园区***市场附近出售给于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28个证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房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扣押照片、居住证复印件、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房产档案查询结果、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及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王某、曲某某、魏某、张某某、白某、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伪造、贩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铭宇、孙睿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材料、物证。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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