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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曾某某,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曾某某邀约被告人高某某在网上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曾某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高某某主要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协助曾某某管理赌场。该赌场通过网络游戏熊猫四川麻将APP建立俱乐部缴纳房费为参赌人员提供网络赌博场所,设置游戏中1分等于人民币10元或5元,以换三张、四番封底的成都麻将、跑得快的纸牌游戏为赌博方式,制定每8局结算1次、每次抽取大赢家10元或5元作为房费的渔利规则,利用聊天交友软件闲聊APP建立群聊向参赌人员收取房费、发放福利红包并对赌客间的赌资结算进行协调、管理。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曾某某利用ID******的闲聊群组织符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370余人赌博,并利用其ID******的闲聊号收取房钱422110元。曾某某分得约6万,高某某分得约4万。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垫江县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曾某某已退赃30000元、高某某已退赃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闲聊交易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某某部分退赃、高某某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娜

                                                检察官助理 刘斐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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