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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现住蓬溪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5日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现住普安县**镇**街**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8月22日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云南省宣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四川省安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现住资中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云南省宣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四川省安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相互邀约到六枝特区岩脚镇水寨村落底河街上,采取陈某某用钥匙扣钩住被害人衣服,曾某某打雨伞掩护,韩某某扒钱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上衣右边口袋的人民币200余元、吴某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人民币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三被告人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雨伞1把,钥匙1串)。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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