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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陈某甲等5人敲诈勒索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及陈某丙(未到案)等人一同吃夜宵期间,陈某丙、陈某甲二人称与陈某丁、陈某戊打牌输了很多钱,怀疑对方有出千行为。曾某某提议约陈某丁、陈某戊出来打牌,然后以抓“出老千”的方式来要求他们赔偿。

2020年4月17日陈某丙、陈某甲约陈某丁打牌,当晚21时许,陈某甲与陈某丙带着林某某、陈某乙、蔡某某(未到案)等人前往惠阳区**大道**连锁酒店**房与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三人一同赌博“三公”。期间,陈某丙微信通知曾某某到**房验牌,曾某某以吴某某赌博作弊为由,对吴某某及桌上扑克牌进行检查,在检测器发出警报声后,即称吴某某、陈某丁、陈某戊作弊骗取钱财。双方因此发生冲突,陈某乙、林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人均参与殴打被害人吴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曾某某使用一瓶辣椒水喷射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

随后曾某某、陈某甲等八人强行将陈某丁、陈某戊二人押上车载至惠阳区**小区**号**房,对陈某丁、陈某戊进行殴打、恐吓,逼迫承认有作弊行为。其中陈某乙手持木棍,陈某丁、陈某戊因害怕遂承认出千,答应赔偿8万元。陈某戊使用手机先转账人民币4000元给陈某甲;再使用支付宝花呗转账人民币17000元到刘某某账户;陈某丁使用支付宝花呗转账人民币3000元到刘某某账户;之后陈某丁、陈某戊又被迫写下欠条人民币6万元给陈某甲、陈某丙才得以离开。

经鉴定,陈某丁、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小区**号门前将曾某某、李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勒索人民币8.4万元,数额巨大,其中六万元是欠条属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五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所起作用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强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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