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3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贺某甲、贺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告人贺某甲相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顺溪铺4组旁的山坡水渠建筑工地去盗窃钢模板,由于二人没有运输工具,贺某甲便邀约被告人贺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一起去盗窃钢模板,到工地后三人盗走六块钢模板,尔后三人将钢模板运往公坪镇桐树溪村附近废品回收厂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1026元。曾某某与贺某甲各分得销赃款300元,贺某乙分得销赃款426元。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模板价格为人民币216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由本县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贺某甲、贺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贺某甲、贺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贺某甲、贺某乙起同等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曾某某、贺某甲、贺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贺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对被告人贺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银萍
检察官助理:杨宗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贺某甲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贺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2册,光碟5张,检察卷1册;
3.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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