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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19〕70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岸区**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8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街**房。因赌博,于2019年8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出资在本区**街道**广场**楼经营“**动漫中心”,方某某(另案处理)在该中心担任**,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谢某某担任**,负责维护、修理该中心的游戏机设备。经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该中心摆放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

2019年8月16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中心抓获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及数名参赌人员,并查扣赌博游戏机14台、遥控器、赌资若干。经鉴定,上述14台赌博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同时供28人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5.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被告人曾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因被告人谢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从犯;

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昭辉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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