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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镇**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住福建省**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文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街道**号,于2020年8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11月11日分别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1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20年10月2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赴菲律宾加入“广信娱乐城”网络赌博平台工作,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经其介绍,被告人曾某某也赴菲律宾担任上述网络赌博平台的推广。其间,被告人谢某某负责给被告人曾某某发放工资以及与参赌人员沟通上述赌博平台运营事项,被告人曾某某负责每天大量拨打电话推广上述赌博平台,每月领取底薪加抽成。现已查明,该赌博平台吸引国内参赌人员曾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号“美汉堡”店内登录后参赌。目前已查清的“广信娱乐城”赌博平台赌资数额达人民币889319.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扣押的被告人谢某某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曾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华硕电脑一部、Ipad平板电脑一部、身份证、平安银行、工商银行卡各一张;

2.书证:包头市公安局出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银行交易明细、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包头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在曾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物品;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相互之间的辨认、被告人曾某某辨认广信娱乐城后台信息、广信内部群聊天记录、上分账户、证人曾某某辨认广信娱乐城的登录界面、充值界面及其转账赌资情况;

7.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广信娱乐城赌博平台后台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曾某某为赌博网站发展参赌人员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谢某某为赌博网站的从业人员结算工资,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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