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东)139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4********,汉族,初中文件,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中岭社区**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中岭社区**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路**号,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中岭社区**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因认为被害人郭某某经常辱骂自己,遂指使被告人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一同来到本市杨林办事处江垸村二组殴打郭某某,致使郭某某胸部、面部受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害人郭某某约定共同赔偿人民币15万元,并已取得郭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于案发后向天门市公安局杨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谢某某、王某丙、某某某、王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波
检察官助理:杨倩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住天门市**(东)139号,联系方式1587192****;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中岭社区**委**组**号,联系方式1592604****;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中岭社区**委**组**号,联系方式1337846****;被告人王某乙现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中岭社区**委**组,联系方式1340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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