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0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暂住柳州市鱼峰区**宿舍(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告人某某乙经事前预谋后,到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115号会展中心二期工地内,由某某乙联系叉车、小货车到该工地内,曾某某指挥叉车将一卷长度1195米金龙羽牌的电缆线装上小货车后拉出工地,并由某某乙随车拉到柳州市柳江区永兴路70号存放。曾某某按照事前约定,于当日以3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盗窃得的电缆线卖给某某乙,某某乙已实际支付赃款15000元给曾某某。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851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翠岭路卡乐星球公交车站站台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某某乙在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电缆线已被追缴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曾某某已挥霍赃款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飞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某某乙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1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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