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在深圳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深圳圳市龙岗区**村**巷**号**房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村路**号。曾因赌博,于2006年3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曾因盗窃行为,于2007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8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房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镇**路**号。曾因盗窃行为,于2009年4月8日、2015年6月13日分别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蔡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蔡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蔡某某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深圳市盐田区盐梅路与盐三路交汇处的坪盐五标段工地、盐田东港区中交二航局有限公司工地、盐田区盐梅路大、小梅沙交界处的一边坡防护工程工地、盐田区大梅沙东部华侨城华大基因工地,盗窃铁制扣件、顶托、铝横粱、铝板等建筑材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0日2点27分,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坪盐五标工地盗窃建筑材料铁制扣件和顶托。
2.2020年4月14日0点24分、2点10分、3点5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三轮车三次往返于坪盐五标工地盗窃建筑材料铁制扣件和顶托。
3.2020年4月14日2点4分,被告人胡某某、蔡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坪盐五标工地盗窃建筑材料铁制扣件和顶托。
4.2020年4月16日0点55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坪盐五标工地盗窃建筑材料铁制扣件和顶托。
5.2020年4月16日1点32分,被告人胡某某、蔡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坪盐五标工地盗窃建筑材料铁制扣件和顶托。
6.2020年4月19日0点22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坪盐五标工地盗窃建筑材料铁制扣件和顶托。
7.2020年4月21日0点44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坪盐五标工地盗窃建筑材料铁制扣件和顶托。
8.2020年4月23日0点17分、21点59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三轮车2次来到坪盐五标工地盗窃建筑材料铁制扣件和顶托。
事后,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等人将赃物卖给深圳市盐田区明珠五路旁的废品收购站老板周某某。经工地工作人员清点,其中扣件(包含十字扣和转向扣)被盗约900个,顶托被盗约800条。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扣件900个价值人民币4500元,被盗顶托800条价值人民币128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7300元。
9.2020年2月1日23时1分,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盐田东港区中交二航局有限公司工地盗窃建筑材料脚手架十字扣件。
10.2020年4月24日2点13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盐田东港区中交二航局有限公司工地盗窃建筑材料脚手架十字扣件。
事后,曾某某、胡某某等人将赃物卖给盐田区梅沙村一废品收购点。经该工地工作人员清点,工地被盗建筑材料脚手架十字扣件30余袋(每袋30个),价值人民币约4000元。
11.2020年4月10日4时18分,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盐梅路大、小梅沙交界处的一边坡防护工程工地,盗走建筑材料铁制实心扣件15袋(每袋35个)共525个。事后,曾某某、胡某某等人将赃物卖给盐田区明珠五路旁的废品收购站。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建筑材料扣件525个,价值人民币3716元。
12.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盐田区大梅沙东部华侨城华大基因工地盗窃建筑材料铝横粱和铝板。事后,曾某某将赃物铝横粱和铝板拉到盐田区梅沙村旁废品收购点。经工地工作人员清点,工地被盗铝横粱铝板148根,价值人民币11069元,被盗3mm铝板56块,价值人民币约35250元。
2020年6月3日4时,被告人曾某某在盐田区大梅沙和嘉鸿网吧休息时被盐田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蔡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梧岗围1号302被盐田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复印件,采购合同,丢失情况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监控录像截图辨认,视频研判报告,前科判决书,前科查询登记表等资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蔡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田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周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11698号、111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蔡某某及证人李某甲、周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蔡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次数、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 胡昕然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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