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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罗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6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村委会瑶塘村5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曾某甲、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罗某甲、曾某甲、谢某甲商量偷盗车牌作案后,分工合作,由谢某甲驾驶湘MG****号牌猎豹小汽车接应,曾某甲、谢某甲使用电钻、螺丝刀等工具拆卸车牌,先后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村、从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厂附近、从化区街口街赤草村地铁站B出口附近等地,窃取得被害人黄某甲、韦某某、莫某某、郑某某、覃某某、劳某某、邓某某、张某甲、黄某乙、江某某、肖某某、曾某乙、陈某甲、徐某甲、李某甲、钟某甲停放在上述地址车辆的车牌16副。

2.2020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罗某甲、曾某甲与同案人罗某乙(另案处理)驾驶悬挂粤G9****套牌马自达小汽车,先后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赤草村荔山雅筑附近、太平镇神岗市场、广从南路附近,采取相同手段,窃取得被害人李某乙、曹某甲、黄某丙、潘某某、卿某某、廖某甲、史某某、熊某某、刘某甲、唐某某停放在上述地址车辆的车牌10副。

3.2020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罗某甲、曾某甲与同案人罗某乙、罗某丙(另案处理)驾驶悬挂粤G9****套牌马自达小汽车,先后到广东省连平县元善镇、江西省全南县城厢镇,采取相同手段,窃取得被害人张某乙、谢某某、冯某某、钟某乙、陈某乙、郭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邱某某、章某某、徐某乙、曾某乙等停放在上述地址车辆的车牌39副。

综上,被告人罗某甲、曾某甲参与盗窃七宗,窃取车牌65副;被告人谢某甲参与盗窃三宗,窃取车牌16副。作案后,被告人罗某甲将车牌销赃,赃款独自挥霍使用。经查,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为100元/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湘MG****号牌猎豹小汽车、悬挂粤WU****套牌马自达小汽车各一辆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韦某某、莫某某等65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曾某甲、谢某甲、同案人罗某乙、罗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曾某甲、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甲、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曾某甲、谢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二十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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