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双峰县荷叶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0********,汉族,高中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湾**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台源镇**村**组**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都**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村**组**号,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苑**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荷叶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井字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汨罗市白水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双峰县石牛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7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舂陵江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金洲镇**村**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石塘乡**村**组**号,住湘阴县红旗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金兰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路***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长康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古塘乡**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别名王某1),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95********,汉族,高中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等十七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十七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亨互娱”赌博平台系国外开发的一款网络赌博游戏平台,赌博方式为棋牌类游戏,该平台服务器建在菲律宾,并向国内招募代理,在平台内开设棋牌大联盟、俱乐部,以会员的形式发展赌客。已查实,该平台内已有280万条赌客注册数据。赌客在该平台每赌一局,最后赢家要抽取盈余部分的7%作为平台佣金。该平台发展下线形成传销形式,层级代理,整个平台呈金字塔式结构。赌客每发展一个下线,即可成为平台的代理,自己所发展的下线所产生的抽水,可以分80%-90%不等的水资钱(具体以双方协商为准)。该平台赌资由线下充值,通过银行卡或者支付宝支付。完成充值后,在线上以赠送积分的形式完成赌资输送。目前本案侦办的是该赌博平台中的866和779999两个大联盟。大联盟创始者为吴某某甲(微信名“***”)和吴某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二人自2019年4月开始,始创大联盟,下设“星辰一员俱乐部”和“星空一猫俱乐部”赌博场所。其网络赌博工作室团伙成员:股东、管理者肖某某、刘某甲、王某1、胡某(四人均另案处理);上下分、财务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钟某某、金某某、刘某乙及曹某(另案处理)等人。
2019年7月,吴某某甲赌博工作室从老挝万象搬到缅甸木姐,工作室成员约50余人,下级代理数百人,赌客上万人,涉案资金达2亿余元。
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廖某某、邓某某、傅某某、曾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通过代理“星辰一员俱乐部”(1元钱1积分)、“星空一猫俱乐部”(1毛钱1积分)和“轩辕一毛俱乐部”(1毛钱1积分)等方式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这些俱乐部里面有“牛牛”、“三公”、“三公比金花”等赌博项目。赌客通过下载链接注册会员的方式进入俱乐部,并以积分形式在俱乐部里面参与赌博。为了获取积分,赌客需要通过微信跟上家财务联系后再采用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购买。该团伙的获利方式为:赌客在每局(十小把为一局)赌博后,系统会自动在最大的赢家方抽取所赢积分的7%-8%作为水资,该团伙可以从上家手里拿到自己下家所有合伙人在赌博过程中所抽水资的93%-96%,他们再将总水资的80%-90%返给自己的下家合伙人(赌客),自己从中赚取相应的比例差。其中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王某甲属于股东合伙人,负责拉下家合伙人和赌客到俱乐部参与赌博;被告人傅某某、曾某甲、王某乙等人属于财务,专门负责为赌客上下积分及计算抽水返利。目前查实该网络赌博平台,每局的输赢可以上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开始接触网络赌博,最开始在“战斗牛”赌博APP上参赌,直至该平台2019年6月关服。2019年6月初,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与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王某乙在衡阳市蒸湘区见面吃饭的时候商议共同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决定由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每人出资2000元在“大亨互娱”平台上合股代理“诚信互赢俱乐部”。该俱乐部内有“牛牛”、“三公”等赌博项目,四人共同为该俱乐部发展下线及赌客参与赌博。其中被告人王某乙负责为赌客上下分及记账。因参赌人员不多,经营“诚信互赢俱乐部”十多天后,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就将该俱乐部与雷某某(微信名“请叫我官人”,另案处理)的“玛尔俱乐部”整合在一起,不久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离开了“玛尔俱乐部”。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作为雷某某的下家合伙人继续开设赌场,“玛尔俱乐部”开了约1个月左右更名为“鸿胜一毛俱乐部”。经营一段时间后“鸿胜一毛俱乐部”又更名为“轩辕一毛俱乐部”。自此,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一直以雷某某为上家在“轩辕一毛俱乐部”作代理一直到2020年5月28日“大亨互娱”赌博平台关闭服务器。期间,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一起为他们所代理的上述俱乐部拉赌客和下家合伙人,分别为其各自的赌客及下家合伙人上下分、返回水资。二人从上家雷某某处拿自己合伙人及赌客所抽水资的96%,返给自己的下家合伙人所抽水资的80%-90%不等,从中获取所抽水资的比例差6%-16%。二人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五五分成,每人分得40万元左右。
(2)2019年6、7月,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分开后,就合股找吴某某甲在“大亨互娱”平台的“星空一猫俱乐部”开了合伙人,盈利两人五五分成。由两人负责拉合伙人和赌客,被告人王某乙和曾某甲担任财务,负责为下家合伙人上下积分及返水结算。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王某某的下家合伙人,也参与拉下家合伙人及赌客到该俱乐部参与赌博,从中获取返水比例差以牟利。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每人非法获利40余万元,王某甲非法获利6万余元。
在与被告人王某某合股在“星空一猫俱乐部”做代理人的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又找上家钟某甲和伏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大亨互娱”平台的“星辰一员俱乐部”开了一个合伙人,另外曾某某还单独找甘某某(另案处理)在“大亨互娱”平台的“星辰一员俱乐部”、“星空一猫俱乐部”各开了一个合伙人实施网络赌博,均由曾某某单独打广告拉合伙人和赌客。由被告人曾某甲负责总财务,每天上午9点至晚上9点负责为赌客上下积分及结算下家合伙人的返水,并负责每天与曾某某进行财务对接。王某戊(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王某乙分别负责“星辰一员俱乐部”和“星空一猫俱乐部”每天晚上9点至早上9点为赌客上下积分。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乙不愿意再担任财务后,曾某某的女朋友即被告人王某丙接手王某乙的工作,负责“星空一猫俱乐部”每天晚上9点至早上9点为赌客上下积分至同年5月29日被抓,共非法获利1500元。此外,被告人王某丙在明知其男友曾某某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支付宝、银行卡交给曾某某用于收款、对接上家财务,并从该银行卡和支付宝中结算获利。
经查,被告人曾某某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以来非法获利400余万元;被告人曾某甲2019年5月至同年10月工资为300元/天,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工资为500元/天,共非法获利约1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乙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工资为300元/天,2020年3月至同年5月工资为500元/天,共非法获利约10万余元。
(3)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傅某某(工作时间是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朱某某(工作时间是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系钟某甲、伏某在“大亨互娱”赌博平台上“星辰一员俱乐部”的财务,专门负责上下积分及下家返水结算,每天工资300-900元不等。傅某某、朱某某对接的上家是吴某某甲,对接的下家有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参与网络开设赌场以来非法获利分别为18万余元、4万余元。
(4)被告人刘某乙(工作时间是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吴某某(工作时间是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何某某(工作时间是2019年4月至同年11月)、钟某某(工作时间是2019年10月初至2020年1月底)、李某某(工作时间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金某某(工作时间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刘某某(工作时间是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均系吴某某甲赌博工作室的财务,每天工资400元-500元,专门负责为下家合伙人及赌客上下积分。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刘某乙、钟某某、何某某还向该赌博工作室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赌资流转。被告人刘某乙、吴某某、何某某、金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非法获利分别为9万余元、6.7万余元、6.8万余元、58703元、57384元、4.1万余元、3.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劝被告人刘某某去衡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十七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曾某某在衡南县公安局退赃42.4万元、邓某某退赃35万元,廖某某退赃25万元,王某乙退赃10万元,刘某乙退赃9万元,吴某某退赃9万元、钟某某退赃7万元,王某甲退赃7万元,金某某退赃6万元,李某某退赃6万元,何某某退赃6万元,朱某某退赃5万元,刘某某退赃4万元。
目前,衡南县公安局已冻结涉案银行卡663张,冻结资金1906万余元;扣押涉案账本、U盘、银行卡、电脑主机等物品,其中被告人曾某某被扣押一台马自达轿车和一台卡宴越野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十七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胡伟、江伟等人的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5.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曾某甲、王某乙、傅某某、朱某某、刘某乙、钟某某、吴某某、何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王某甲、曾某甲、王某乙、傅某某、刘某乙、何某某、吴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王某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十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廖某某、邓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曾某甲、王某乙、傅某某、刘某乙、何某某、吴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王某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同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一般立功情节,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十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峰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邓某某、傅某某羁押在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王某丙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电话:138********)、朱某某(130********父亲的电话)、刘某乙(电话:137********、钟某某(电话:177********)、吴某某(电话:130********)、何某某(电话:155********)、金某某(电话:157********)、李某某(电话:166********)、刘某某(电话:150********、王某甲(电话:1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十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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