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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汉族,初中,泥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00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5时许,邓甲某(14岁,已另案处理)从被害人邓乙某家房间衣柜里的盗得金首饰若干。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12日,邓甲某与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驾驶车辆先后来到丰城市**镇、抚州市**区**镇、福建省**市**区、抚州市**区**乡、丰城市**街道**巷等地的多家金店中,将盗得的金戒指、金手镯、金锁、金项链等物变卖,共计获利48819元,全部用于三人吃喝玩乐及住宿、租车等费用。2020年9月7日,丰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变卖的黄金价值51107元。

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告人损失,与被告人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璐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2册,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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