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号**村**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到晋江市陈埭镇江**路**号**广场**处,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中广”牌电动二轮自行车;

2.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到晋江市**镇**路**号**广场**处,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767元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

3.202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到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路**号路边,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自行车。

2020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区**路**室租房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后被告人曾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授意下,打电话给被告人潘某某骗其到租房楼下,公安机关随即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的三部车辆均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新报

检察官助理 温佳芸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