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6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7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6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7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满某某、曾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凌晨0时许,窜到桂平市**镇**村**塘附近的水渠处,由被告人满某某负责剪断水泵的电线并窃取水泵,被告人曾某某负责放风,将受害人莫某甲放在该水渠处正常使用的一个水泵盗走。盗得水泵后两人将水泵放置于**塘附近的山上藏匿;次日上午11时许,由被告人满某某将所盗的水泵拆散并卖给了收废旧的店铺,获得赃款人民币312元。经鉴定,被告人满某某、曾某某所盗的水泵价值为人民币1120元。破案后所盗水泵已追回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艾某某、莫某乙、冯某某证言,受害人莫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满某某、曾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满某某、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有珍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曾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